《广州日报》载: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属于误导消费者,故起诉相关销售者、生产产家、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要求十倍赔偿货款共计7830元,并在广告发布载体上公开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该款猴菇饼干在推广广告中曾经宣称,“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
期待促认广告荐证者责任具象化
然玉(媒体评论员):针对明星代言行为,相关规束性法律条款,近年来已然日趋完善。这突出表现为,引入了“广告荐证者”这一概念,同时明确了其“证核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此一规则框架内,明星们若事前未尽核实之义务,或者所代言产品事后被证“有问题”,他们都必须为此负责、接受惩戒……当然了,此类高度笼统化的法律表述,尚且缺乏具体案例的支撑,故而现实影响力实则有限。
任何法律条文,只有一次次被援引,被不断用以评价和裁断个案,才可对实际生活产生足够的调剂功能。就此而言,“猴姑饼干”一案,无疑是个难得的契机。公众有理由期待,此案的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以及诉辩双方的法庭交锋,能够为某些模糊不清的疑问,提供可以参照的答案。比如说,认定违规广告的具体标准,“代言人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等等。
起诉代言人有警示作用
胡建兵(公务员):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对食品的宣传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为何厂商还仍然能通过央视等媒体发布此类不负责任的广告?为何明星还能代言这样的虚假产品?这说明,有的法律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凸显法治建设的任重而道远。
因此,一方面需要国家加强有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要鼓励民众的监督。这位市民因猴姑饼干不养胃而起诉代言人,为广大消费者做了很好的示范。表面上看起来有点小题大作,实质上是在警告那些产品生产厂商和代言人,在为自己维权的同时也提醒更多的百姓擦亮眼睛,防止受骗上当。更重要的是在警告有关部门要有所作为。
不该放过播送广告的媒体
朱少华(网络专栏作家):商品包装的再好,明星代言的再好,如果没有电视的播出,消费者任然不会上当受骗。就像这位李先生一样,他之所以认识了“养胃饼干”并对其深信不疑,除了对明星的信任之外,更是因为多家电视台的反复播出。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也多是冲着电视广告去的。但是,在李先生状告徐静蕾的这起案件中我没看到,李先生告商场,告企业,却放弃了一个最关键的单位,让电视台没事偷着乐了。
广告出了问题,那些企业和商家或被打被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作为广告传播的电视台却往往能优哉游哉。就像现在的这位李先生,把商家和企业告了一遍,却单单放了电视台,而且还要求在电视台上赔礼道歉,这样一来想必电视台又能赚上一笔广告费。电视台不仅平安无事,还能例外通吃。难怪现在的电视广告越来越邪乎了。
起诉多了“徐静蕾们”才会变乖
滨兵(教师):《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明星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是要付出代价的。9月1日起施行《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在市场中,商品出现问题很正常,而监管部门也很难保证能够监管到所有的商品,显然,对于有问题的商品,消费者是最有力量的,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力量,那就要依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要依法畅道消费者的维权渠道。要想让无良厂商不经假冒伪劣商品害人,要想让那些明星们在代言的时候变得谨慎,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其尝到被告上法庭的滋味,只要消费者变得爱较真了,只要那些代言明星的麻烦大了,那么以后代言广告时就会变得小心,从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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